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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 和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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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 - 税法和刑税法 有效的建议和针对逃税指控的辩护
Kryptowährung - Steuerrecht und Steuerstrafrecht
加密货币:比特币和逃税
近年来,通过交易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如 Ether、Riplle 或 Monero)获得了高额利润。问题是如何处理这些利润以用于税收目的。对出售加密货币的这些利润进行不正确的税收处理会产生重要后果。一方面是根据所赚取的利润对卖方征税。另一方面,真正的挑战在于防止这一过程被理解为逃税。如果这些出售加密货币的利润没有报告给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仍然以其他方式发现这些利润,税务调查员将指控卖方逃税,并调查加密货币逃税行为。

使用加密货币逃税
每个在德国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人都有义务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必须说明正确征收税款所需的所有事实。如果这些事实不公开而隐瞒,则进入逃税的领域。逃税在 § 370 Para. 1 AO 中受到监管,并处罚未提供或未完整提供某些与税收相关的事实或信息。

出售加密货币所获得的利润是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事实。如果可以指控纳税人考虑了这些利润的纳税义务,则已经提出了逃税指控。
定罪的后果是广泛而严重的。处罚范围从罚款到长达十年的监禁。
加密货币 - 背景
然而,首先,必须澄清加密货币如何运作的问题
加密货币比特币基于所谓的区块链技术。它是关于信息的分散组织。这是一个系统,其中每条新信息都必须连接到先前的信息链。为了完成这个过程,新信息必须与所有先前附加到链上的信息块进行核对并进行验证。每个信息块都提供有一个特定的数字标识符。
为了确认 和附加新的信息链,必须进行计算,并且只有在从该计算中确定正确的特征值时才会连接新的信息链。这种计算需要大量资源。由于区块链的基本思想是创建一个去中心化的系统,允许大量的人使用已经可用的计算资源来保证区块链的运行。人们认为有必要创建一个系统,奖励首先找到正确数字组合的人,从而确保新链可以连接到前一条链。为了执行这个奖励系统,创建了加密货币比特币。

为了参与区块链的计算并有机会赢得比特币,首先必须安装整个区块链并打开一个特殊帐户,也称为钱包。金融当局无法直接访问这些信息,这是去中心化区块链的本质。因此,赢得比特币可以匿名进行,并且通常对金融当局不知情。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为加密货币所有者提供了一种安全感。但是,税务机关完全有能力通过某些措施访问网络并检索数据集。这威胁到逃税的发现和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技术允许交易被追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可以确定比特币利润流向了哪个人。
区块链可以比作一个可以查看所有交易的银行账户,但谁真正拥有这个账户是未知的。区块链向所有人开放以供检查。因此,金融当局可以通过查看区块链来查看单个交易。可以在那里查看收件人地址、发件人地址和金额。因此,现金流本身是已知的。但是,仅凭此信息,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分配。税务机关现在必须能够将交易分配到特定账户或钱包,以便能够以这种方式将交易链接到明确的名称。如果税务机关成功做到这一点,他们可以深入了解余额和所有交易。

刑法侦查机关可以使用刑事程序侦查措施访问区块链并追踪个人交易。如果调查当局成功地将交易追溯到特定的人,则可以对犯罪者提出与加密货币有关的逃税指控。
只有在区块链不透明的加密货币(例如门罗币)的情况下,调查当局才能不以这种方式进行,也不能追溯。
与比特币不同,门罗币是一种无法追踪的货币。 Monero 使用额外的加密技术,因此 Monero 区块链上的发送者和接收者数据不会导致钱包。金额是“机密”(秘密或机密)。这意味着发件人、收件人和交易金额无法识别。
如果通过接受加密货币产生收入,则必须向税务局报告这些情况。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说明这些事实。问题在于产生何种类型的所得税。出售加密货币的利润无需缴纳预扣税。
必须区分加密货币是作为商业资产还是私人资产。如果加密货币作为私有财产持有,如果出售发生在一年投机期到期之前,则出售产生的利润应纳税。如果以这种方式产生利润,每年的免税限额为 600 欧元。只要利润保持在这个限额以下,利润就免税。
如果将加密货币作为商业资产持有,则销售利润始终需缴纳所得税。此外,还适用贸易税。利润金额来自于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税法中的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的接收和销售是否需要征税?考虑什么类型的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德国既不被视为法定货币,也不被视为法定货币。
原则上,自然人出售加密货币可以作为商业收入征税,也可以作为私人销售交易征税。如果销售是由法人实体进行的,则该销售始终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特定类型的税收,取决于是私人、商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进行销售。相应地适用所得税、公司税和贸易税。

销售加密货币的纳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利润没有预扣税或预扣税。预扣税或 25% 的预扣税适用于股票和证券交易以及利息收益。此后,超过储蓄者免税额的股息和股价收益将被征收 25% 的统一税率预扣税(加上 SolZ 和教堂税(如适用))。
但是,加密货币的销售不属于此类别。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 23 条,可以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作为私人销售交易的一部分出售。这种分类的一个主要优点是投机利润保持免税,根据 § 23 EStG 作为私人销售交易,免税限额为 600.00 欧元。甚至可以出售加密货币而无需为这些利润缴纳任何税款。如果卖方持有相应的加密货币超过一年,则资本收益保持免税。
一方面,以欧元或其他国家货币出售加密货币被视为出售。但是,用一种加密货币交换另一种加密货币或用商品支付加密货币也是一种销售。如果这样的过程发生在收到加密货币的一年内,则利润应纳税。

税务责任 - 获得加密货币 - 勘探/采矿
在通过提供计算能力获得加密货币时,纳税义务的评估方式不同。如果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所谓的矿工工作,那么这项活动可以很快被归类为商业活动。那么每笔加密货币的收据以及每笔加密货币的销售都将被征税。这种评估还威胁到参与所谓的矿池。在这些情况下,利润不是根据 § 23 EStG 而是根据 § 15 EStG 支付的 征税。
所谓贷款的纳税义务
借贷是有偿借出加密货币。对于此类贷款,根据 EStG 第 23 节 I 第 2 句第 4 句,持有期可延长 10 年。
加密货币借贷收入的处理方式尚未完全明确。借出加密货币的收益 目前被视为资本收益的利息,因此需按 25% 的统一税率缴纳预扣税(加上教会税和团结附加费)。另一方面,该收入将在未来根据 EStG 第 22 条第 3 款被视为其他收入。然后,只要不超过 256 欧元的免税限额,该收入将保持免税。但是,超额收入将被个人税率抵消 最高税率为 45%。
所谓质押的纳税义务
通过所谓的质押,加密货币将返回到区块链。由于区块链技术只有在大量人参与计算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始终有足够的激励措施来确保继续提供计算能力。任何再次将其加密货币提供给系统的人都会收到回报。根据§ 22 No. 3 EStG,该收入被视为其他收入。
如果进行质押,必须保证持有期限也可以延长至10年。

加密货币和销售税
2015 年,欧洲法院裁定,在比特币兑换交易的情况下,将比特币兑换成国家货币的商业销售通常免征营业税,因为在法院看来,比特币或加密货币等同于在这种情况下说明支付方式。
在不遵守披露义务的情况下逃税
如果涉嫌逃税,调查当局有多种可能采取行动。例如,根据第 24c (3) 条第 2 条 KWG 要求提供信息,通过根据 StPO 第 161 条和第 95 条要求披露的账户持有人(客户名称)的库存查询或对银行营业场所的搜查根据 StPO 第 103、105、94 条扣押库存数据。
但是,区块链的组织方式无法以这种方式确定相关数据。因为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外国数据载体上获得。这些信息可以追溯到通过挖矿发行的硬币。但是,无法通过这种方式确定收到硬币的人。

a) 要求提供集体信息
税务机关确定与加密货币有关的问题的一种方法是要求提供集体信息。这是来自怀疑纳税人信息的第三方的要求。
交易平台或中介机构必须提供信息,第 93 (1a) AO 节代表了这一点的法律依据。 必须有逃税的证据。与此相反,不允许进行任何调查
必须有税收犯罪的证据。因此,不允许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简单地开始调查。不允许进行意外的调查。问题是仅加密货币的匿名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线索来采取调查措施。
对于德国交易平台或加密货币交易所,税务机关可以自行负责索取信息。但是,外贸平台不存在这样的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必须检查 DTA(双重征税协议)以确定是否有可能要求提供集体信息。 集体请求也是可能的,尽管与集体信息请求相比,相关纳税人在请求时尚未确定。
b) 对比特币平台的数据请求
此类请求已从德国比特币平台 bitcoin.de 收到。客户数据应要求传递给汉诺威警方。 bitcoin.de 平台的用户已同意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21 (5) 条进行此类发布。 还访问了其他平台,例如 Crimenetwork.biz,科隆检察官没收了比特币。
结果,一名学生因担任受托人而被判处两年缓刑。 此类信息也在国外提供。例如,通过美国平台 Coinbase。

c) 区块链调查
刑法当局可以根据 §§ 161、163 StPO 的一般条款采取调查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只允许采取轻微侵犯基本权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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